1.1.10 合同法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故又称契约。
1.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具体如下。
(一)根据合同的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不同进行分类。《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13类,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达成目标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转移财产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其中提供劳务和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的区别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只是表现为劳动活动,不产生新的劳动成果;而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表现为有物化劳动成果,即新的劳动成果。
(三)根据合同主从关系分类,可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四)根据合同形式分类,可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合同。
(五)合同不适用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分类法以及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分类法。
2.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如下基本原则。
1)主体合格原则: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法人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不是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要具有合法资格,自然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遵守法律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各项法律和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3)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应依法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合同应兼顾双方利益;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4)采用书面形式的原则:合同除即时清结外,应采用书面形式。所谓即时清结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就履行了合同。至于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发出建议的一方为要约方。要约的内容应包括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说明合同具体确定的主要内容,以及要求对方做出答复的期限等。要约可向特定单位提出,也可向任何单位提出。当向特定单位提出要约时,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修改要约的内容,受要约本身的约束。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完全赞同的答复。如对要约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不能认为是承诺,而要提出新要约。如果原来的要约人接到新要约后,又提出一些新的条件叫做再要约。这样经过反复多次,最后有一方完全接受对方的要约内容,双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合同才告成立。
当承诺同时要给付标的物合同才生效的,应同时给付标的物;如须经上级机关批准合同才生效的,经批准后,合同方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叫做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几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经济目的和要求。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标的,有具体对象,没有标的合同,既不能成立,也没有办法履行。所以,标的是合同最主要的条款。标的由于外在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物、劳务、工程项目、工作等。
3)数量:合同的标的都要通过数量表现出来。数量用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衡量标的尺度,它决定着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
4)质量:指标的内在结构的素质和外观形态相结合的综合指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采取标准化,有国家统一标准的,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没有国家统一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并注明颁布的日期和标准的编号;有时还可以采用地方所执行的统一标准;如果当事人双方有特殊要求,可以采取协商标准。通过看样订货,双方共同封存样品,作为验收依据。凡属出口商品,还应采用国际标准,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
订立合同时,对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及数量等要作详细规定。
1)价款或者酬金:取得标的当事人一方利用货币形式所支付的代价。价款和价格一样,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反映商品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酬金是对提供劳务,完成工程项目或某种工作任务所付的报酬,反映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确定价款和酬金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符合国家物价政策和酬金的支付标准。要贯彻等价交换、按质论价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产品价格可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2)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认合同是否按期履行的时间标准,又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地点。由于合同的性质和标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作具体规定。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什么方法履行合同义务。
3)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承受的经济制裁。显然,合同中只能规定违约的经济责任,规定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违约金的比例以及规定赔偿金等,无权规定其他责任。
4)解决争议的办法。
3.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改变,也不允许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这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稳定性,避免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但是也有特殊情况,这就是当客观上实际履行已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时,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办法来替代,作为实际履行的补充,这种情况叫代偿履行。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允许代偿履行: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对于另一方来说再实际履行已无必要;标的物是特定物,当特定物灭失时,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规定不能实际履行时,只负赔偿责任。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全部条款的规定完成所承担的义务,所以又叫全面履行。如果没有全面完成所承担的义务,视为履行不当,或叫不适当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迟于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的叫延误履行;履行的数量、质量、地点、方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叫履行不当。只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才终止。
在合同履行中,合同某些条款规定不明确时的处理办法如下。
1)合同中质量规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专业标准履行;没有专业标准的,按部门标准履行;没有部门标准的,按通常标准履行。
2)合同中价格或酬金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合同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标的为建筑物的,在建筑物所在地履行;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在供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原有的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或补充后的合同仍然有效。合同的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宣告终止,双方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履行。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引起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前提,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是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两者必须同时具备。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当事人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另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这是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有效,必须按期履行。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责任: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其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5.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为了表明恪守合同,按期履行合同的决心和诚意,而向对方提供的一种保证,这种保证在法律上叫做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的形式一般包括定金和保证。
(1)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表明恪守合同,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决心和诚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酬金总额的20%以下,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这一定数额的货币称为定金。
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受到定金处罚的制裁,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定金在某种情况下,也起着预先支付的作用。《担保法》规定,“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在“抵作价款”的情况下,定金即起预先支付的作用。但这种预先支付与预付款不同,支付预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接受的一方要如数返还,如按期履行了合同,在结算时多退少补,不存在丧失请求返还的权利和双倍返还的问题。由此可见,预付款不起担保的作用。
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有违约,定金制裁和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可以选择使用,但是,其数额不得超过价款或酬金的总额。
(2)保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相应地,作为合同担保形式的保证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另一方的要求,请第三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义务所采取的担保措施,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第三人即保证人代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负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在合同中约定保证的专门条款,由保证人签名盖章,以示保证成立;也可以由保证人、被保证人同对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保证合同,明确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同债权人签订的一种合同。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保证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属于关系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充当保证人的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但国家机关不能充当保证人,学校、医院、幼儿园也不能作为合同的保证人;保证人只有在被保证人不履行经济合同义务时,才负连带责任。
6.合同纠纷的解决
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后果产生的争议。对履行产生争议是指对是否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产生的意见分歧。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后果发生争议是指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责任产生的意见分歧。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分别是协商和仲裁。
(1)协商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在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若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而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是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
(2)仲裁
仲裁又叫公断,是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依照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对合同纠纷做出裁决的活动。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凡当事人双方规定仲裁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反之,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而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合同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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