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取消农业税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今天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正式走入历史。
农业税作为一种在农村征收、来源于农业并由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赋,在中国延续了2600年之久,其间共经历了五次大的调整和变化:第一次是由夏商周时期的劳役地租,改变为春秋战国时期以亩计征的实物地租;第二次是由秦汉时期按土地产量分成的比例地租,改变为魏晋至唐前期按土地数量缴纳的定额地租;第三次是由魏晋隋唐时期的租调制调整为唐中后期的“两税法”;第四次是由唐后期的“两税法”改变为明代计亩征银的“一条鞭法”;第五次是由明代的“一条鞭法”改变为清代的“摊丁入亩”,完成了赋役合并。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在相当时期内,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度,并一直延续。近5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状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自2004年以来,中国已有28个省份免征农业税。据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今年已有约8亿农民受益。另一方面,中国财政也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财力条件。去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仅为1%,今年全国剩下的农业税及附加仅约15亿元,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大。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交税。“如果农民经商、开办企业,还是需要缴纳相应的税种。”“这有利于城乡税制的统一。”
废止《农业税条例》后,国家已经对有关财政作出相应安排:按照现行体制和政策,农业税为地方税,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专家表示,中国目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已完全能够全面取消农业税提供财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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