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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标准化知识试题3(2005年上半年试题16)

8/24/2020 9:56:52 PM 人评论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标准化知识试题3(2005年上半年试题16)

试题3(2005年上半年试题16)

假设甲、乙二人合作开发了某应用软件,甲为主要开发者。该应用软件所得收益合理分配后,甲自行将该软件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软件作品发表,甲的行为 (16) 

(16)A.不构成对乙权利的侵害
B.构成对乙权利的侵害
C.已不涉及乙的权利
D.没有影响乙的权利

试题3分析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做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根据题意,甲虽然为主要开发者,但软件的版权(其中就包含发表权和署名权)应该归甲、乙二人共同所有。甲自行将该软件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软件作品发表,构成了对乙权利的侵害。

试题3答案

(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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