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
臣伏见天后时①,有同州下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②。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③,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④,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⑤,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⑥,违害者不知所立⑦,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⑧,本情以正褒贬⑨,统于一而已矣。
注释
①伏见:下级对上级的敬辞。天后:即武则天。
②束身:自己裹着自己,自己缚着自己。归罪:认罪自首。
③谏臣:主管谏议规劝的臣。旌jīng:旌表;表彰。闾lǘ:大门;里巷人聚居的地方。
④贼虐:残暴;残害。
⑤僭jiàn:僭越,越礼。
⑥趋义:趋向于正义。
⑦违害:躲避祸害。
⑧穷理:穷究于事理,彻底弄清事理。
⑨本情:推究事物的情由。
译文
据我了解,天后执政时期,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着自己去投案自首。当时的谏臣陈子昂建议杀了他并在里巷表彰他,并且请求朝廷将其“编入到律令中,永远作为国家的典章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是错误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是防范人们作乱动荡。按礼来说不能残暴,但凡子为父报仇的都杀无赦。刑法的根本也是防范人们作乱动荡。按刑法来说不能残暴,但凡为官的错杀了人也当杀无赦。礼与刑本质上相合,用法上就不一样,表彰与诛杀是不能一起用的。诛杀了可以表彰的人,这叫滥杀;亵渎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是不当的;破坏礼法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做法向天下展示,并传给后代,趋向于正义的人就不知道该去哪里了,躲避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了,将这个作为法典可以吗?圣人的礼制,穷究于事理来定夺奖赏与惩罚,推究事物的情由来确定褒扬与指责,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向使刺谳其诚伪①,考正其曲直②,原始而求其端③,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⑤,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⑥,州牧不知罪⑦,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⑧,吁号不闻⑨;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⑩,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⑪,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注释
①刺谳yàn:审查判案定罪。
②考正:考核查实。
③原始:追究开端。端:原由,原因。
④判然:明显的样子。
⑤公罪:国法。
⑥非辜:没有罪的人。
⑦州牧:州中的长官。
⑧蒙冒:蒙骗庇护,包庇。
⑨吁号:呼喊号叫。
⑩枕戈:头枕武器,指誓必为父报仇的决心。
⑪介然:坚定的样子。自克:自我克制。
译文
假使审查判定了真假,考核查实了是非,追究了事物的发端和探究了缘由,那么刑法与礼制的运用,就很明显地区分开了。为何?假若元庆的父亲,没有犯国法,师韫杀他,只是因为个人的私怨,展示他当官的威风,残害无罪的人,同州的长官不追究他的罪行,掌刑罚的官员没有讯问,上下的人都互相蒙骗包庇,不听诉冤号鸣;而元庆以和仇人活在天地之间感到十分可耻,以誓必为父报仇为礼仪,想尽办法来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没有遗憾,是遵守礼仪行使正义。执事的人应当有所羞愧,将要向他认错还来不及,又为何杀死他呢?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①,是悖骜而凌上也②。执而诛之③,所以正邦典④,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⑤;非谓抵罪触法⑥,陷于大戮⑦。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⑧。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注释
①戕qiāng:杀害;残杀。
②悖骜bèi ào:违背骜放。
③执:捉拿。
④邦典:国法;国家的法典。
⑤冤抑:冤屈。
⑥抵罪:犯罪后承受应有的处罚。
⑦戮:杀。
⑧暴寡胁弱:欺凌恐吓孤单弱小的人。
译文
如果元庆的父亲不能免于罪罚,师韫杀了他,那就不违背法律,这就不是死在官吏的手里,而是死在法律之中。法律可以仇视吗?仇视天子的法律,杀害奉行法律的官吏,这是悖逆桀骜,折辱尊上。捉拿他并处死他,以此来明正国家法典,又为何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议奏说道:“人必定有儿子,儿子必定有父母,因为爱亲人而互相仇杀,谁能挽救这种乱象?”这对礼的认识也太不了解了。礼法中所说的仇人,是受了冤屈悲痛号鸣无处可告;不是说触犯法律后就应当承受处罚,陷于被杀之罪。而说:“他杀了人,我就杀了他。”不过是不论是非,欺负孤单的人,胁迫势力弱小的人而已。这种违背经典背离圣贤教导的做法,不也太严重了吗?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①,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②,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①推刃:指复仇。
②狱:官司;案件。
译文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人们之间的仇恨的。但凡杀了人符合义理的,就命令被杀者的亲属不许报仇;报仇就下令处死。有报仇杀人的,全国人就与他为仇敌。”又怎会因为爱亲人而互相仇杀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罪有应得,儿子报仇,这是复仇,报了仇也没除掉祸害。”现在如果用这个来判断徐元庆与赵师韫的仇杀,那么就是合乎礼仪的。而且儿子不忘报仇,是孝顺;不怕死,是正义。元庆能够不僭越礼法,尽孝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通达事理、明白道理的人。通达事理、明白道理的人,怎会是以王法为仇敌的人呢?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他该被处死,亵渎了刑法,破坏了礼制,这不可以当作国典,是很显然的。
请将我的议论附在法令上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判这类案件的人,不应该按照前面的奏议来行事。谨慎发出以上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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