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囚论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宁以义死,不苟幸生,而视死如归,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录大辟囚三百余人①,纵使还家,约其自归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
注释
①大辟:后指死刑。
译文
信义在君子中行使,而刑戮在小人中实施。刑罚至死刑的人,是罪大恶极的,这又是小人中最恶劣的。宁可为道义而死,也不愿苟且偷生,而视死如归,这又是君子中特别难以做到的。在唐太宗贞观六年的时候,记录下三百多个死刑犯,把他们放还回家,并约定时间一到就自己回来接受死刑,这是君子都难以办到的事,而期望小人中更坏的人去做到自然更难。囚犯到了约定期限最终自行归来没有延误,这是君子难以办到而小人却很容易做到。这难道近人情吗?
或曰:“罪大恶极,诚小人矣;及施恩德以临之,可使变而为君子。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乎纵之去也,不意其必来以冀免,所以纵之乎?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所以复来乎?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视死如归而存信义,此又不通之论也。
然则何为而可?曰:纵而来归,杀之无赦,而又纵之,而又来,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然此必无之事也。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①?不可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尧、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异以为高,不逆情以干誉。
注释
①常法:固定的制度法令。
译文
有人说:罪大恶极,的确是小人,但是等到对他们施以恩德,就可以使他们变成君子。因为恩德感化人愈深,就能迅速转变一个人,有过这样的事。我说:唐太宗这样做,正是用来求得这样的声誉。但他怎么会知道放囚犯离去,没有预料到囚犯一定会回来希望赦免他们的罪行,所以才释放他们呢?又怎么会知道被放走的那些人,他们没有想到自己自动回来就一定会自动被减免罪行,所以才又回来呢?料想到囚犯一定会回来而放了他们,是皇上揣测到了囚犯的心思;料想到他们一定会获免而再回来,是囚犯揣测到了圣上的旨意。我看到的是上下互相揣测心思来成就这个名声,哪里有什么施与恩德和懂得信义的呢?不这样的话,唐太宗向天下施与恩德的办法,到这时已经六年了,却不能让小人不犯极恶的大罪,只凭这一天的恩德,却能使得囚犯视死如归,存有信义,这又是讲不通的论说了。
“那么该怎样做才可以呢?”我回答说:“释放而又回来的囚犯,杀无赦,又放了囚犯,他们再回来,就可知道是恩德感化的作用。”然而这必定是不会有的事。至于释放了又回来的囚犯,赦免了他们,可以偶尔做一次,假若多次这样做,那么杀了人的囚犯就都不能死,这可以做国家的固定法令吗?不可以作为固定的法律,难道是圣人的法律吗?因此,尧、舜和三王治理国家,一定是本着人情为标准,不做异样的事显得高明,不违背人情来获取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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